入戶條件:
(一)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(指16周歲及以下。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,可延至19周歲以下)可申請來市入戶。
1、 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,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,可隨父或隨母入戶。
2、 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(包括超生、非婚、婚前、間隔不夠,下同),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,可隨父隨母入戶。
3、 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,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,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,隨母入戶后,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。
4、 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(fā)的《收養(yǎng)證》的小孩,可隨養(yǎng)父或養(yǎng)母入戶。
5、 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,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(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(yǎng)的判決書),本市有祖父母(或外祖父母)的,可隨祖父母(或外祖父母)入戶。
6、 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,因故死亡后,其母又沒有再婚,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(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)的,可申請入戶。
7、 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,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,其未辦理入戶手續(xù)的未成年小孩,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。